在明确了立体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和功能性的区分之后,我们接下来需要分析的问题是立体商标作为一类商标是否都欠缺固有显著性。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在“立体商标显著特征审查”部分首先规定了“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意指除了“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外尚有“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而且,《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在分别列举了“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的几种情况后,又指出,这些立体形状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但是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基本几何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据此,立体商标本身是可以具有固有显著性的,不能在立体商标注册的可注册性判断中一概要求立体商标必须提交使用证据证明标识已经与相关公众建立起了来源认知,此要求仅适用于本身欠缺固有显著性的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
据上文所述,立体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路径建立:本身具有内在显著性的立体商标直接建立固有显著性;不具有内在显著性的立体商标则可以通过使用产生识别来源功能而建立显著性。
本文标题:立体商标注册显著性判断难题怎么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