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在立体商标证明已经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商标注册的使用时间,通常情况下商标使用时间越长对第二含义的证明越有利;立体商标设计的独特程度,通常情况下立体商标设计越具有独特性,越容易被消费者所识记,对第二含义的证明越有利,这一点在固有显著性的判断中也是关键考虑因素;商品的市场表现,如销售量、营业额、利润、市场占有率、获奖、评优等情况;商品的广告宣传和媒体曝光度,包括广告宣传的方式、广告投入量、广告覆盖范围等;证明第二含义的其他因素,如被竞争者模仿的情况。
正确理解上述要素的综合判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商标案件中证明第二含义的存在,应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只要权利人提供证明已经获得第二含义的证据强于第二含义不成立的证据,则第二含义便能确证。从域外经验来看,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曾经采用更严格的证明标准——明确且确信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但该标准后来被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优势证据标准(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取代。
本文标题:立体商标注册显著性判断难题怎么解?(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