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的显著性与功能性
尽管有些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对颜色等标识的功能性问题也予以考虑, 我国商标法目前仅规定了三维标志的功能性问题,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二条。立体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规定没有专门的规范,应该和其他类型的商标同样适用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从文本规定来看,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和功能性判断显然是两个问题,适用商标法的不同规范。其次,从法理上分析,功能性标识是绝对不能注册为商标、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即使是通过使用获得了识别来源的意义 ;它与缺乏显著性的标识通过大量使用建立与消费者认识上联系的第二含义商标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第四部分“立体商标审查标准”将“立体商标功能性审查”和“立体商标显著特征审查”分别规定,也是基于此。
本文标题:立体商标注册显著性判断难题怎么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