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二巡回法院通过W. E. Bassett Co. v. Revlon, Inc.案确立的“more likely than not”规则,实际上是优势证据标准的另一种说法。其次,上述要素并不都是必备要素,并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有列项的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提交证明某些列项的相关证据。再次,这些要素列举也并非是穷尽性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供能够证明第二含义存在的其他证据。最后,这些要素需要综合考虑,如其中某一项证据较弱,可以通过其他列项的证据补强。例如,若商标注册的使用时间足够长,则可以补强其他列项的证据。
本文标题:立体商标注册显著性判断难题怎么解?(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