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容易产生判断混乱的情形,发生在以商品通用形状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申请之时,在此种情形下,要科学界定对立体商标是进行显著性判断还是功能性判断。当通用形状同时符合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3种情况之一时,即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才涉及立体商标的功能性问题;如果三维标志仅仅是商品的通用形状,不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类形状的情况,则商标注册的可注册性与功能性无关,主要需要进行显著性判断。
立体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本文标题:立体商标注册显著性判断难题怎么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