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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投业发展十大认识误区(8)

浏览: 179 次 来源:创业故事网

我国创业投资主要是借鉴美国硅谷的成功做法而发展起来。根据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创投合伙企业要有封闭期,在我国封闭期一般为5+2,即5年封闭,2年清算;而美国长线资金充足,一般封闭期为9+2或10+2。他们的税收有明确规定,即针对创投合伙企业在其封闭期内实现总体盈亏平衡之后的净收入才进行征收,而不对单个投资成功项目的收入进行征税。须知,在封闭期内创投合伙企业的投资活动是一整体,而对单个项目投资只是其单个产品,合伙企业盈亏应在总体上进行核算,若有净收入,则才应征所得税。如对单个投资成功项目退出收入征税,一旦创投企业封闭到期进行清算,总体是亏损的,那么,对单个成功项目的收入征了税,岂不是对创投企业合伙人的一种变相掠夺?

(九)对创投企业的被投企业上市后退出净收益征收增值税,有何法理根据?

根据税务部门规定,要对创投企业投资的某个项目上市后退出收入减去发行价格之差征收增值税。这对创投企业伤害很大。创业投资企业冒着失败的风险溢价投资中小微创新企业,并持有数年、甚至十余年之久,期间大部分项目又都失败,只有少数项目健康成长并成功上市获取收益,根本不存在制造业企业之类的增值问题。试问,凡是按上市企业发行价格投资的其他机构,如证券投资基金,对其溢价退出的净收入征收过增值税吗?

本文标题:我国创投业发展十大认识误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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